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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民法第1059條原是以父系社會為基礎,規定子女必須從父姓,只有在所謂「母無兄弟」時才能從母姓,但民法在2007年5月進行修正,依據男女平等原則,修正為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即可。

 至於子女姓氏變更方面,修正後的民法規定只要父母雙方同意即可,但也增加「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,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」項目,並列舉在父母離婚、父母之一方死亡、父母之一方生死不明滿3年及父母之一方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,子女都能聲請更改姓氏。

 日前法務部有意進一步增修該條文,在父母對子女性侵害或家暴事件發生時,也讓子女得以據此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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